原告(被告)吕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代理人张玉发,
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状一,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伯福,该
单位法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
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吕莹莹与被告(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吕莹莹、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莹莹、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莹莹撤回起诉。
二、准予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吕莹莹负担5元,原告
大庆市庆客隆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元。
审判长 焦玉民
审判员 庞文举
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
书记员: 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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