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王某
王禧
王笑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衡水市康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
原告吕某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禧。
原告王笑。
法定代理人吕某某。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被告衡水市康某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京大路4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城区营销服务部。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879-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马某某提供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T×××××、冀T×××××挂事故车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曲民初字第879-1号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马某某提供反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冀T×××××、冀T×××××挂事故车辆的查封。
审判长:靳跃勋
审判员: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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