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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洪本世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川,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洪本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启源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开发区邯大路南(未东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69848975Y。法定代表人:洪本世,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洪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邯大路1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4757520577Y。法定代表人:洪本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吕某某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洪本世、启源阀业有限公司、洪超、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耀中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为申请人吕某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洪本世、启源阀业有限公司、洪超、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吕某某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志辉

书记员:吴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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