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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李某某等与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李某某
李亚萌
李亚林
娄丽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
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
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牛云峰(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
刘建超(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李亚萌。
原告:李亚林。
以上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娄丽云、刘金琢,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晋州市新世纪商城。
法定代表人:李艳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云峰、刘建超,河北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地址晋州市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10780110-7.
法定代表人:刘瑞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跃存,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吕某某、李某某、李亚萌、李亚林与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运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晋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娄丽云和被告好运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超、被告人保晋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跃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的,应予赔偿。因死者李计增居住的村庄被纳入2013年至2030年晋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其家庭的所有承包地已被征用,所以李计增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李计增的死亡赔偿金为482820元。李计增的死亡,使原告受到极大的精神打击,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事故中李计增无过错,故本院确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李计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非当即死亡,应当赔偿交通费,考虑事故发生地点等因素,本院确定交通费为200元。误工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707.5元、死亡赔偿金48282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丧葬费23119.5元、交通费200元和误工费1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司机陈晓鹏无从业资格证,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被告人保晋州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晋州公司与冀A×××××号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分担,超过部分由两肇事机动车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冀A×××××号轿车方即被告好运出租公司承担30%。医疗费707.5元,被告人保晋州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即353.75元;死亡赔偿金48282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丧葬费23119.5元、交通费200元和误工费1000元,共计557139.5元,被告人保晋州公司与冀A×××××号车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10000元;剩余的337139.5元,由被告好运出租公司承担30%,即101141.8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李某某、李亚萌、李亚林110353.75元;
二、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李某某、李亚萌、李亚林101141.85元。
以上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生命权的,应予赔偿。因死者李计增居住的村庄被纳入2013年至2030年晋州市中心城区规划,其家庭的所有承包地已被征用,所以李计增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李计增的死亡赔偿金为482820元。李计增的死亡,使原告受到极大的精神打击,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事故中李计增无过错,故本院确定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李计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非当即死亡,应当赔偿交通费,考虑事故发生地点等因素,本院确定交通费为200元。误工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707.5元、死亡赔偿金48282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丧葬费23119.5元、交通费200元和误工费1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规定,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司机陈晓鹏无从业资格证,因此原告不能要求被告人保晋州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人保晋州公司与冀A×××××号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分担,超过部分由两肇事机动车方按责任比例分担,冀A×××××号轿车方即被告好运出租公司承担30%。医疗费707.5元,被告人保晋州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50%,即353.75元;死亡赔偿金482820元、精神抚慰金为50000元、丧葬费23119.5元、交通费200元和误工费1000元,共计557139.5元,被告人保晋州公司与冀A×××××号车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10000元;剩余的337139.5元,由被告好运出租公司承担30%,即101141.8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李某某、李亚萌、李亚林110353.75元;
二、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吕某某、李某某、李亚萌、李亚林101141.85元。
以上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被告晋州市好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彦昌
审判员:耿瑞波
审判员:聂棋

书记员:李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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