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唐山市第四建筑公司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张继远,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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