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私营业主。
委托代理人徐琳,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梅跃云,蕲春县助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童某为与被上诉人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某又以服从原判为由,于2015年1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童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童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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