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秒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桦南县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原告丈夫。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原告吕秒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即行退还原告定金5万元及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永清县王府社区1号楼1单元401室楼房卖与原告,房屋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总价款929985元,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交付定金5万元。后国家出台限购政策,要求购房者必须在出卖房屋所在地连续缴纳3年社会保险,现原告不具备购房资格,使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下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原告交付的定金被告拒绝退还,此事经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赵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经永清县嘉悦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媒介服务,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三方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永清县王府社区1号楼1单元401室楼房卖与原告,房屋建筑面积88.5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929985元;原告在签订合同当日向被告支付房屋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中介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含2016年12月9日支付的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首条。2017年5月13日、2017年6月2日,河北省政府、廊坊市政府相继出台房屋限购政策,规定具有当地3年以上纳税或社保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永清县属于限购区域。后原被告就定金返还协商未果。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三方合同》、POS机签购单、收款收据、限购政策文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吕秒秒与被告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秒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省市人民政府限购政策实施后,原告作为非本地户籍家庭已无资格购买被告的房屋,双方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该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收取原告的购房定金应予以返还。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系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原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及《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吕秒秒购房定金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怀珍
书记员: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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