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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郭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茂琦,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海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海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蒋茂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海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原告吕某某借给被告郭海文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吕某某贰万元整,月底内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推脱不还,故双方争议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按约定时间及时向原告还款,其至今迟迟不还借款的行为,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吕某某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郭海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媛 审 判 员  王红 人民陪审员  薛涛

书记员: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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