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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司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85号7-9层。
法定代表人金英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庆滨,黑龙江德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金霞、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庆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位于呼兰区腰堡街道永丰村东飞屯至沈家镇大罗村之间,“哈尔滨市呼兰料场进场路工程(一)标段”道路铺设工地,肇事人齐洪彬驾驶×××号工程卸料翻斗车在行进的施工过程中,车厢与横跨道路上的1万伏高压电瞬间连接,致使铺路工黄林被电击死亡。哈尔滨市呼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做出对翻斗车司机齐洪彬免于追究责任;对吕某某建议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该事故发生标段由投标人黑龙江汇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授权委托给原告吕某某,吕某某为该标段实际施工人,肇事车辆所有人也为吕某某。后吕某某先后支付死者家属赔偿款850000元。肇事车辆于2014年3月27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由于吕某某支付死者家属的赔偿款中包含了为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项,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立即支付垫付的赔偿款120000元。

本院认为:肇事人齐洪彬驾驶×××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案外人黄林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应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理赔。原告吕某某在赔偿案外人黄林家属850000元后,依法取得了向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权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现吕某某主张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数额及造成了财产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给付吕某某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0000元。由于诉讼费用是被保险人索要赔偿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保险公司以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由吕某某负担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吕某某向黄林家属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郊县分公司负担12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芳

书记员:冯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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