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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淑宗与贾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淑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原告吕淑宗与被告贾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吕淑宗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淑宗撤诉。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3元,由原告吕淑宗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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