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淑宗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淑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吕淑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日止);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因原告诉讼所承担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后发现被告已资不抵债,已经没有能力在约定的还款期内偿还借款,并且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借款无法联系,发现被告已经没有还款能力,并且原告在其它案件中已起诉了被告孙某某,而且法院也无法联系到被告。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某某未提答辩。原告吕淑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5万元。2、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一份,证明原告与孙某某另案中多次联系被告,均无法联系,被告已没有偿还能力。3、2017年11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转账40万元)。因被告孙某某缺席未到庭,故视其对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17年11月22日向原告吕淑宗借款450000元,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载明:甲方(出借人):吕淑宗(签字捺印)乙方(借款人):孙某某(签字捺印)身份证号:。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充分、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借款协议:第一条借款45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第二条借款用途:资金周转。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一年,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18年11月21日。第四条还款方式:乙方应于2018年11月21日前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第六条保证条款……。第七条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其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吕淑宗,乙方(签字)孙某某,2017年11月22日。备注(手写):收到转账肆拾万元整,现金伍万元整。后原告吕淑宗在与被告孙某某另两借款案件中均无法联系,无偿还能力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吕淑宗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吕淑宗请求被告孙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应予支持,要求被告孙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止,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原告吕淑宗主张被告孙某某承担律师费20000元,举证不能本院不予支持。孙某某在涉案诉讼中系公告送达各案法律文书,缺席未到,应视为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参照《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办法》第三十八条,如何认定借款人的预期违约,作出了如下规定,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按期还款义务,建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新的担保,有权的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有权解除借款合同:(一)转移个人资产,以逃避债务;(二)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三)……。(四)……。(五)足以影响借款人债务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据此,原告吕淑宗要求解除与被告孙某某的借款合同及提前归还涉案款项额符合合法规定。综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吕淑宗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