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依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尧,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依兰县。
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钮某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钮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20日,钮某某在吕某某处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吕某某多次索要,钮某某未能偿还,故诉至法院。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钮某某在吕某某处借款10,000元并为吕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月利2分,借款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钮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钮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钮某某为吕某某出具的欠据及吕某某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钮某某诉请吕某某偿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有钮某某出具的借据在卷证实,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钮某某应承担给付吕某某借款的责任。原告诉请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钮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吕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钮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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