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董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
被告:邯郸市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369号西苑百花小区8-2-2号。
法定代表人:韩毓枚。
吕某某与韩某某、董玉某、邯郸市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 袁海新 审判员 田咏梅 审判员 郭维民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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