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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彭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
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代理人彭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一条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13030020-4。
法定代表人全金清,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7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87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莹

书记员: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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