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永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齐国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原告吕永华与被告刘某某、程某某、齐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吕永华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永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吕永华负担
审判员 代进瑞
书记员: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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