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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张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军(张彬系王月军岳母),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俊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胜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四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志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丽(系刘志国之妻),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敏(系刘志国妻之妹),住黑龙江省嘉荫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嘉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嘉荫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谢建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男,该局安全站副站长。

吕某某、张彬、张俊英、孙胜起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认定应该以单位名义起诉,单位没有印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无法以单位名义起诉,应该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等法律规定,原审只依据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对工程队情况没有查清,单位无会计人员财务不存在。(三)被申请人非法侵占单位资产,涉嫌职务犯罪。刘志国提交意见称,办公用房及场地不属于嘉荫县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队集体所有,车库是办公用房回迁后刘志国多次上访找城建局领导才取得,车库经嘉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王继勇同意及嘉荫县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队职工签字后出售,出售款项用于缴纳单位各项费用及职工养老统筹。嘉荫县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队会计是张俊英,单位有收入和支出账本。嘉荫县工商局吊销单位营业执照是因为没有年检,单位并没有注销,仍然存在,再审申请人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
再审申请人吕某某、张彬、张俊英、孙胜起因与被申请人刘志国、嘉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黑07民终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荫县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队是嘉荫县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组织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仍然存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某、张彬、张俊英、孙胜起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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