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上海市国信公证处,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尧,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吕某英与被告上海市国信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某英负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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