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倪子燕,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再审人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赵小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吕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在送达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相关规定,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上诉权利。申请再审人在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才得知该案判决已生效,并于2016年3月28日找法院催要才得到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原审判决在本案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错误。首先,原审对未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决算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本案中对于未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没有进行决算。其次,原审依此所确认的未完工的工程价款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适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裁定再审。
被申请人赵小兵的代理人认为:1、申请再审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判决书送达到其本人开办的酒店并由其服务员代收的情形不存在程序违法。2、对工程中未完工部分,我方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已赐除,起诉的是吕某某认可的部分。故吕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14年9月19日将(2014)鄂华容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到申请再审人吕某某私人开办的酒店,并电话告知吕某某,吕某某当即回复让其酒店服务员代收,故本案送达程序不存在违法。2、申请再审人吕某某对本案实体部分的再审申请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早云 审判员 姚四明 审判员 谈 亮
书记员:王志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