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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