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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刘某某、王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芳,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胥红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胥红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王某、胥红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沈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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