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1、吕某2等与吕某6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2,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大港区。委托代理人:高博芳,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霞,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宁学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与原告吕某3系夫妻关系。原告:吕某4,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原告:吕某5,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吕某6,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委托代理人:周鸿昆,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1、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与被告吕某6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吕某6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称:因原告吕某2、吕某1对本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冀10民终268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经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且已经立案,因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该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特申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