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某某与许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解金勇,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农民。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许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红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解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许某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吕某乙。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定的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吕某乙随许某生活,吕某某每月出抚养费500元,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男方可随时看望孩子。后原告依离婚协议约定探望女儿吕某乙时,被告阻碍原告探望。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应积极协助原告探视孩子权利的实现。考虑到原、被告的女儿年龄尚小,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原告的探视次数不能过于频繁,为此确定为每月探视一次,于每月的第二个星期日的上午9时至12时,探视地点在端村镇关城四村村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每个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上午9时至12时,被告许某将女儿吕某乙带至端村镇关城四村村委会,交由原告吕某某当场探视。
二、驳回原告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人民币4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红利

书记员:贾晓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