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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吕某乙、王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吕某乙
王某
马风林(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

原告吕某某,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牛国辉,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乙,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系吕见平之妻。
委托代理人马风林,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吕见平、王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1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已履行十余年,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产生矛盾纠纷,双方应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处理。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扶养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遗赠人也要体谅扶养人的具体情况,不作过分要求;双方以诚相待,和睦相处。现原告要求解除2001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被告不同意,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未履行扶养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1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已履行十余年,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产生矛盾纠纷,双方应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处理。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扶养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遗赠人也要体谅扶养人的具体情况,不作过分要求;双方以诚相待,和睦相处。现原告要求解除2001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二被告不同意,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未履行扶养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秀红
审判员:赵付堂
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王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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