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镇***大道***对面。2016年5月3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2020年8月6日因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内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内乡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QQ与不法分子取得联系,多次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他人邮箱账号和密码9232组、公民身份证照片4872张、公民身份信息223条,并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paypal账户、eBay账户的注册,在虚假购物网站上采取收款不发货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业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