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7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不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违法装载的冀C*****轻型厢式货车,沿青龙满族自治县都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万城尚景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行使的肖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依法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肖某某受伤。肖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4日死亡。经交管大队例会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吕某某在现场等候。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失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过失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平
检察官助理 杨小利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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