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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杨雷,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望某。

原告吕某与被告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丹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委托代理人杨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与被告望某于2013年5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补偿原告30000元整。离婚当日被告支付了原告现金5000元整,剩余25000元被告同意分期支付,但约定到期后至今被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时间支付约定款项。现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离婚补偿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亦自动放弃了要求支付该款利息的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望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补偿款人民币25000元。
本案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丹

书记员:胡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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