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梁随平
书记员: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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