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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张某、吴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毅、王凯,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教师,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吴某,男,汉族,2000年6月23日,学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吴某母亲),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教师,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原告吕某诉被告张某、吴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被告双方因继承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应继承吴润杰遗产的继承份额;2、依法对被继承人吴润杰遗产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以下身份关系:
1、董俊茹系吴润杰之母;吴润杰与吕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吴向辉、次子吴向红,无其他子女;
2、吴向辉与张某系夫妻关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子吴某,无其他子女;
3、吴润杰之父已于1992年6月去世;吴润杰已于2007年6月9日去世;吴向辉于2015年12月8日去世。
4、对于被继承人吴润杰,除吕某、董俊茹、吴向辉(由张某、吴某转继承)、吴向红外,再无其他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
5、对于被继承人吴向辉,除吕某、张某、吴某外,再无其他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
二、原、被告共同确认二被继承人吴润杰、吴向辉的遗产范围:
1、经各继承人核实确认,被继承人吴润杰的遗产范围如下:
住宅一套:登记在吴润杰名下的位于东庞矿生活区55#1-2-3(房权证邢市字第××号)以及该屋内的空调、洗衣机、家具、家电等;
2、经各继承人核实确认,被继承人吴向辉的遗产范围如下:
(1)住宅两套:第一套位于东庞矿生活区10号楼2单元13号(包括该屋内的空调、洗衣机、家具、家电等);第二套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原财贸学校对面(包括该屋内的空调、洗衣机、家具、家电等);双方均未提供以上两套房产的房产证书,理由是丢失未找到。
(2)东南三菱轿车(车牌号:冀E×××××)一辆,现存放于张某处;
3、除上述外,各继承人现均未发现二被继承人有其他遗产存在。
三、对遗产的继承方案
1、对被继承人吴润杰的遗产继承:继承人董俊茹、吴向红、张某、吴某均自愿放弃对吴润杰的遗产继承,自愿将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原告吕某(董俊茹、吴向红已向本院提交放弃继承的书面意见)。原告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向被告吴某支付补偿金20000元,直接汇入吴某账户(开户行:中行邢台中华大街支行,账号:10×××36)。
2、对被继承人吴向辉的遗产的继承:原告吕某、被告吴某自愿放弃对吴向辉的遗产继承,自愿将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转让给被告张某。
3、相关继承人均应按照上述遗产分配方案的约定,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办理相关遗产的过户或更名手续。如不履行协助义务,向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50000元。
四、原告吕某撤回(2016)冀0503民初2161号案件的起诉,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杜宗凡

书记员: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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