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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孙某、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宏影吕某
付立荣付某
李晓威
李xx(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
孙英超孙某
孙奇孙某

原告吕宏影吕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社区。
委托代理人付立荣付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丰润社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威
委托代理人李xx,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英超孙某,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930307061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服刑于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
被告孙奇孙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吕宏影吕某与被告孙英超孙某、孙奇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宏影吕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威xx,被告孙英超孙某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奇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存在关联,故对上述证据一、二,均予以确认,并可证实被告孙英超孙某在原告处骗取19.5万元,其中4万元交与被告孙奇孙某。
证据三、前进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孙英超孙某将诈骗所得款项中10万元交与其父孙奇孙某。
经庭审质证,被告孙英超孙某认为,不存在其将10万元交与被告孙奇孙某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侦查机关对被告孙英超孙某诈骗一案的一种起诉意见,而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对此并无评价。另该意见中被告孙奇孙某得款10万元部分与证据二中孙奇孙某自认收款4万元的事实存有矛盾,故对此欲证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孙英超孙某、孙奇孙某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2011年11月起,被告孙英超孙某以为原告办事为由,多次从原告处骗取钱款合计19.5万元,其中4万元被告孙英超孙某交给其父孙奇孙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4月,被告孙英超孙某在北京市被抓获。同年10月,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孙英超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4万元,被告孙英超孙某现服刑于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另被告孙奇孙某已给付原告5000元。
本院认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孙英超孙某以办事为由,骗取原告19.5万元,并挥霍一空,造成原告损失,其已构成不当得利。对此,被告孙英超孙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就其所获不当利益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之利息,被告认可,且利息数额属法律规定的合理区间,应予支持;另上述不当得利款项中4万元部分已由被告孙奇孙某收取,虽被告孙奇孙某对被告孙英超孙某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但不能免除其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就该部不当得利所得款项,在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元后,余款亦应返还原告。
综上,对原告诉求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英超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吕宏影吕某不当得利款190000元及,并赔偿利息16575元,合计206575元;
二、被告孙奇孙某对上述赔偿返还义务中3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吕宏影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被告孙英超孙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存在关联,故对上述证据一、二,均予以确认,并可证实被告孙英超孙某在原告处骗取19.5万元,其中4万元交与被告孙奇孙某。
证据三、前进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一份。欲证明被告孙英超孙某将诈骗所得款项中10万元交与其父孙奇孙某。
经庭审质证,被告孙英超孙某认为,不存在其将10万元交与被告孙奇孙某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系侦查机关对被告孙英超孙某诈骗一案的一种起诉意见,而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对此并无评价。另该意见中被告孙奇孙某得款10万元部分与证据二中孙奇孙某自认收款4万元的事实存有矛盾,故对此欲证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孙英超孙某、孙奇孙某均未提供证据。
根据本院确认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基本事实:2011年11月起,被告孙英超孙某以为原告办事为由,多次从原告处骗取钱款合计19.5万元,其中4万元被告孙英超孙某交给其父孙奇孙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4月,被告孙英超孙某在北京市被抓获。同年10月,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孙英超孙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4万元,被告孙英超孙某现服刑于黑龙江省凤凰山监狱。另被告孙奇孙某已给付原告5000元。
本院认为: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孙英超孙某以办事为由,骗取原告19.5万元,并挥霍一空,造成原告损失,其已构成不当得利。对此,被告孙英超孙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就其所获不当利益予以返还;关于原告主张之利息,被告认可,且利息数额属法律规定的合理区间,应予支持;另上述不当得利款项中4万元部分已由被告孙奇孙某收取,虽被告孙奇孙某对被告孙英超孙某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但不能免除其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就该部不当得利所得款项,在扣除其已支付的5000元后,余款亦应返还原告。
综上,对原告诉求之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英超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吕宏影吕某不当得利款190000元及,并赔偿利息16575元,合计206575元;
二、被告孙奇孙某对上述赔偿返还义务中35000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吕宏影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被告孙英超孙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隋德鸣
审判员:刘晨阳
审判员:刘佳宝

书记员:魏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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