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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朝东与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朝东,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哈黑西路西无巷190号。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龙(曾用名杨袁),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康荣乡荣发村许家窝堡屯。

原告吕朝东与被告杨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朝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文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到期不还,另加5,000.00元车费,此约定虽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告只主张500.00元,上述意思表示系原告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文龙偿还给原告借款37,000.00元,利息63,640.00元(本金37,00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自2009年1月13日算至2016年3月13日),车费500.00元,合计101,14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323.20元,原告负担0.40元,被告负担2,322.8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王奎林 人民陪审员  邹雪峰

书记员:任大伟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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