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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张某、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
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东李王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刘金霞,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地址:衡水市阜城县阜城镇西环路。
负责人张心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减半收取1026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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