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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徐树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被告徐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徐亚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赵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徐亚芹(赵刚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徐树文、徐亚芹、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振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被告徐树文、徐亚芹、被告赵刚的委托代理人徐亚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有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本院应予确认。被告拖欠不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债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有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树文、徐亚芹、赵刚欠原告吕某某本息合计人民币45600元,此款被告徐树文、徐亚芹、赵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收取470元由被告徐树文、徐亚芹、赵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逾期申请执行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潘振生

书记员:周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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