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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伊春市腾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付洪飞(黑龙江伊春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
伊春市腾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付洪飞,伊春市乌马河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伊春市腾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满余,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伊春市腾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洪飞,被上诉人腾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丽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3年11月份,原告腾达公司与被告吕某某达成房屋装修协议,吕某某委托腾达公司装修其所有的位于乌马河区尚河富都10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约定装修款32420元,吕某某已支付14913.20元,其余部分被告吕某某保证自2013年11月起,分九期至2014年8月18日付清。被告吕某某对欠款予以认可。
原审认为,被告吕某某对其拖欠腾达公司的欠款予以认可,且该欠款的履行期限已过,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吕某某辩解称装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甲醛超标问题,因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伊春市腾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7506元。案件受理费237.50元减半收取118.75元,由被告吕某某承担。
判后,上诉人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装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和甲醛超标问题。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书记员高冬梅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黄利
审判员:于晓星

书记员: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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