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仲海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7198610795169。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7198610795169。
被告:仲海。
本院受理吕某某、赵某某与仲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吕某某、赵某某承担。审判员李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娜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吕某某、赵某某承担。审判员李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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