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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赵某某与仲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仲海

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7198610795169。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7198610795169。
被告:仲海。
本院受理吕某某、赵某某与仲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某某、赵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吕某某、赵某某承担。审判员李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娜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吕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由吕某某、赵某某承担。审判员李飞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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