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刘丽娜,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李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卉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地暖铺设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被告张某某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系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系期间的行为,故该欠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工程款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张某某、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5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辛卉
书记员:翟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