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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春晓与张某某、吴江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春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荣,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被告:吴江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迎宾路东侧。
负责人:王志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吕春晓诉被告吴江海、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春晓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春晓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春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吕春晓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书记员:鲁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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