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津、严亚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支行与被申请人吕某某、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595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吕某某、余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五村XXX号XXX室之房产。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吕某某、余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康五村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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