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志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周志学、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其伤残程度需要重新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云宏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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