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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吕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吕某某
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吕建军
李树芳

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谈小君,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树芳(系被告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褚忠

书记员:杨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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