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涂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
被告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3元,由吕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健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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