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
顺平县民政局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曹某某
原告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平县民政局。住所地:顺平县。
法定代表人孙红江,该局局长。
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曹某某,男,成年,汉族,望都县人。
本院受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顺平县民政局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唐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履行地为顺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被告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履行地为顺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被告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审判长:王惠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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