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保
陈玉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
参加诉讼
调解
代领文书)
陈星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放弃(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变更诉讼请求(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进行和解(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代领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李长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陈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答辩
出庭应诉
参与鉴定
签收法律文书
提起上诉
原告吕文保。
委托代理人陈玉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参加诉讼、调解、代领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星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长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产保险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3楼。
负责人夏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答辩、出庭应诉、调解、参与鉴定、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
原告吕文保与被告李长某、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世国、邹华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文保的委托代理人陈星明,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客观、公正,对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对此事故造成原告财产的损失,被告李长某依法应承担赔偿。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省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故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省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承保车辆造成第三者(即本案原告)的财产损失,直接向受损车车主赔偿保险金。诉讼中,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认为车损及施救费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本院视同其放弃重新鉴定。对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吕文保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9715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877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被告李长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客观、公正,对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对此事故造成原告财产的损失,被告李长某依法应承担赔偿。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省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有不计免赔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故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省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承保车辆造成第三者(即本案原告)的财产损失,直接向受损车车主赔偿保险金。诉讼中,被告人寿财产保险湖北分公司认为车损及施救费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主张权利,本院视同其放弃重新鉴定。对随州市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吕文保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9715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8771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被告李长某负担。
审判长:甘雯
审判员:顾世国
审判员:邹华清
书记员:胡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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