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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被告林口莲花湖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齐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东街办事处第八居民委员会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红丽,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口莲花湖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口县莲花镇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邵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家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西街办事处第五居委会2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五条路罗兰新城2栋1单元303室。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林口莲花湖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齐家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宇

书记员:杨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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