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张金某
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枣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臣,经理。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郝满信,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某、枣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倪庆华
书记员: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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