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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谭平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谭平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建始县,现租住宜昌市猇亭区。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谭平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谭平平支付工资107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至7月,被告谭平平雇请我在其承包的猇亭区先锋路口处国际汽车城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程完工后,谭平平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拖欠我工资10700元。现经我多次催要,谭平平均无理拒付,特提起诉讼。
被告谭平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7月,被告谭平平雇请原告吕某某在其承包的猇亭区先锋路口处国际汽车城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程完工后,谭平平向吕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吕某某木工工资壹万零柒佰元,10700元,谭平平,2017年元月21日”。
上述事实,有被告谭平平出具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谭平平拖欠原告吕某某工资10700元未付属实,谭平平应当予以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谭平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某工资107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平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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