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生于1989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吕某某,男,生于1961年1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立,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李正西,男,生于1937年4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张如红,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爱民,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玲,女,生于1974年12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丽琳,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正西、张如红、李学玲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吕某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由原告吕某某、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万小龙
书记员: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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