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
刘浩(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代某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现住荆州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董明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现住荆州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北京西路445号(沙市区荆沙村二组)。
负责人:张华,公司经理。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代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6元,减半收取8398元。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96元,减半收取8398元。
审判长:段艳梅
书记员: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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