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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彧、黄某某等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吕彧,系黄某某之母,住同上。
  原告:黄志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陈妙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劼,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吕彧、黄某某、黄志尧、陈妙芬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彧、黄某某、黄志尧、陈妙芬撤回起诉。

审判员:钱  卫

书记员:王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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