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代理人王继辰,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李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微。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张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李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