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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建平与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吕建平,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地址:武穴市永宁大道好又多超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82MA4CN57Y7K。
经营者:罗双,女,该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太康,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吕建平与被告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吕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支付吕建平的赔偿款89825.68元;2.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吕建平于2018年4月19日入职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同年5月9日晚上8点多钟,店里员工用晚餐,在吃面条的时候,吕建平正要吃鹌鹑蛋,陈朋问:“你爱吃鸟蛋呀?”吕建平说是的,然后开了几句玩笑,就散开了。当晚8时25分左右,吕建平正在工作间清理卫生,陈朋拿着一把菜刀砍吕建平,吕建平身上多处受伤。后同事将吕建平送到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0天。综上所述,吕建平为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提供劳务,被人无故砍伤,故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的范畴,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主体的规定。原告吕建平系被告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员工,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且被告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也以其与原告吕建平系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原告吕建平直接起诉被告武穴市刘一手火锅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建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淑珍

书记员: 张建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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